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后仍然留在公司继续工作,关系怎么认定

时间:2024-06-19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刁先生在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2022年3月29日,刁先生与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商一致于2022年4月1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劳务协议书》,约定刁先生在惠州家中通过线上方式为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服务。

 

刁先生认为,自己虽然在2022年3月29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但之后仍然为公司继续提供劳动,因此该协议不发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劳动关系最终是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的,原因是公司违法将其辞退。

 

那么,司法机关对此是如何认定的呢?

 

司法认定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方的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刁先生与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已明确载明刁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2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故该委认定刁先生与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第一段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1日解除。

 

关于2022月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法律关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刁先生与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系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首先,从合同约定的条款上看,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包含有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其次,从本案现有证据上看,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与刁先生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工作安排和日常工作交流,刁先生有事不能上线需向法定代表人请假,可见刁先生虽然居家办公,但刁先生仍需遵守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该情形与双方关于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有需求随时能够找到刁先生以及刁先生每天按照正常的上班时间提供服务的约定能相互印证。另外,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已支付刁先生的工资也与刁先生的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因此,双方之间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综上,虽然作为劳动关系适格主体的刁先生与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以“劳务协议”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故对刁先生主张与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予以采纳。亦即,刁先生与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22月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其实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何时发生的问题。这个问题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

 

简单而言,何时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合法。例如,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只要劳动者作出的该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其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即日起就解除了。而如果劳动者是通知用人单位于2024年6月19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只要劳动者作出的该意思表示在2024年6月19日以前到达用人单位,则其双方的劳动关系便于2024年6月19日发生解除的效力。

 

当然,如上所述,这还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作出解除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为如果不合法,那即便作出了解除的行为,司法机关最终也可能不会确认发生解除的效力。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如果司法机关支持劳动者的请求,那么,该解除行为便自始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以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实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同样的道理。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那么,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发生解除的效力。就如本案,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与刁先生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2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其双方的劳动关系便于2022年4月1日解除。之后刁先生虽仍然留在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工作,那是劳动关系解除以后又重新建立的问题,而不是刁先生所称的“该协议不发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除非该《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进而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才会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否则,已经签订的协议不会不发生效力的。

 

以笔者的经验,很多劳动者对于签署文件的效力普遍缺乏足够的认知。事实上,对于劳动者签字的文件,通常来说都会发生相应的效力,而且司法机关轻易不会否定、不会推翻。甚至可以说,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签字的材料会非常重视,因此,签署材料时切勿视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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